头条焦点:盖印契约


(资料图)

1、 英美契约法依据契约的形式将契约分为多种类别,如要式契约与非要式契约(非要式合同);无效契约、可撤销契约等。

2、要式契约,是须依据一定的方式订立的契约,要式契约又有法院裁判上的契约与盖印契约。

3、盖印契约不是一种真正的契约,而是一种契据,系指采用签名、盖章、密封、交存的手续办理的书面允诺。

4、其效力不依赖于内容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,而仅仅因为其采用了“盖印契约”这种具有创设法律效力的形式。

5、因为,盖印契约早在普通契约得到认可之前已被认可,所以它的成立既不要求对方当事人的承诺,甚至无需对方当事人了解其内容,也不要求所谓“约因”。

6、在现代英美法中,由于盖印契约的形式已大大简化,如密封,只要用一种粘合剂制的薄膜简单地贴在契据上来代替就行;交存,也只要表示“该契据是有效的”这样的说明就行;盖印也已被简化为写上“L.S”两个字母或“Seal”(印章)一字,甚至划押或草草涂上一笔也算数。

7、因此传统法上关于盖印契约形式的规定,随着社会、经济的发展,已经不适合当前经济形势,该制度也被逐渐改革、废止,但是作为一种曾经保障商业合同的制度,了解是十分有必要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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